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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919号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徐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徐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地址:阳朔县阳朔镇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原永飞,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军义,该行葡萄支行副行长。被告徐从林,农民。

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徐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月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