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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7号

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7号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耿树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霞(系原告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080。被告李伟,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554。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助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