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民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宝疏导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郭建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区韦曲街道简王井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董事长。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在湖北卓越集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四家单位有工程款收益尚未支取。我院遂向上述四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益。因协助执行单位尚未和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工程款问题进行最终决算,故暂时无法协助我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益。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待被执行人与上述四家单位就工程款最终决算后由协助执行单位直付我院。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001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