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弋民二初字第0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洪杰、刘洪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洪杰,刘洪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弋民二初字第00446-2号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被告:刘洪杰,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洪帅,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446-1号沃尔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洪杰、刘洪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95万元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洪杰、刘洪帅价值人民币195万元的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附法律适用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