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安塞县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塞县。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贺 瑞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贺晓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