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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143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郑晚秋与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成都市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1438-1号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原告郑晚秋与被告成都市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成都工程技校)、成都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特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青白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1页倒数第9行“总经理”更正为“校长”。第5页顺数第14行“支付费用1000元”更正为“支付费用4868.51元。”第5页倒数第1行“1000元”更正为“4868.51元”。第6页顺数第1行“67379.61元”更正为“63511.10元”。代理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