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陈淑华,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站职工。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钧,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华与被告李钧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梅
审 判 员 宋玉伦
代理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