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400号

陈淑华与李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陈淑华,胜利油田胜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站职工。委托代理人程伟,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钧,胜利油田鸿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华与被告李钧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梅

审 判 员  宋玉伦

代理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