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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朱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金建禹,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