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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3221号

李桂风与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李桂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玉,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炳祥,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风与被告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李桂风负担。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