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波甬德堡印务有限公司与史忠棋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甬德堡印务有限公司,史忠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德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赵岳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忠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宁波甬德堡印务有限公司与史忠棋(2012)甬慈商初字第644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德堡印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史忠棋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德堡印务有限公司定作款10583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14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8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