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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428-0043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艾全莲、罗长新与李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全莲,罗长新,李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428-00430-1号申请执行人艾全莲,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申请执行人罗长新,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建民镇。被执行人李世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艾全莲、罗长新与李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分别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126号、(2012)安汉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世成偿还艾全莲借款14万元、偿还罗长新借款50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安汉执字第004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李世成以汉滨区大唐皇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安康学院经营的超市经营权予以查封;对李世成以汉滨区大唐皇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安康学院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予以扣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世成承诺欠罗长新50万元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还款10万元、2013年12月30日还款20万元、2014年6月30日还款20万元;欠艾全莲14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李世成未按期还款,权利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428号、(2012)安汉执字第004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审 判 员 郑安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