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黄碧凤与涂国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凤,涂国雄,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黄碧凤。委托代理人:戴永生。委托代理人:陈钦。被告:涂国雄。第三人:廖维伟。第三人:夏晓娟。第三人:楼晓东。第三人:徐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凤与被告涂国雄、第三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碧凤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碧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黄碧凤承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杜洛霖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