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恒与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张恒。委托代理人荣建华,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小寨东路**号大唐商务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黎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军,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恒诉被告西安曲江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 判 长  郭军智代理审判员  成 荔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