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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俊林与孙峰、韩秋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林,孙峰,韩秋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王俊林,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生,住沈丘县。被告孙峰,男,汉族,44岁,住沈丘县,建材厂家属院。被告韩秋华,女,汉族,42岁,住址同上。系孙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林诉被告孙峰、韩秋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