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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刑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与霍邱县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朱华云过失损坏公用设施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邱县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朱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刑终字第0016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负责人裴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朱华云,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1年11月11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华云犯过失损坏公用设施罪暨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霍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华云犯过失损坏公用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霍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邱县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被毁光缆修复费用人民币4482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华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霍邱县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不服,以公司与陶某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朱华云应陶某的雇佣,参与完成安装太阳能的辅助工作,原判将真正雇主陶某排除在外,认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改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霍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霍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家利审 判 员  王庆平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小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