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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执字第00255-2号

曹李诉柏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255-2号申请执行人曹李,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柏小勇,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曹李诉柏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李据此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曹李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沈家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