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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三调确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俞建军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军,郑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台三调确字第33号申请人:俞建军。申请人:郑永香。委托代理人:蔡春生。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俞建军、郑永香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崇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建军与申请人郑永香之间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2年11月12日经三门县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俞建军赔偿给申请人郑永香医药费69043.52元、护理费62天*98元/天+38天*49元/天=7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天*30元/天=1860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0971元/年*5年*30%=46456.5元、交通费62天*10元/天=620元、营养费1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27918元,申请人俞建军已付58372.5元,尚欠69545.5元,款限2012年11月24日之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颜崇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