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55号原告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东元路7号A区207房。法定代表人孙宝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海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剑桥公寓第2幢10401室。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行政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8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