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晓宁。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邦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剑。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8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828元,由原告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