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国辉与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董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刘国辉。被告董伟。本院审理原告刘国辉诉被告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辉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国辉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