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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与被执行人张雨江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雨江,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吉林泽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雨江抵押合同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一案中,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当日,扣划被执行人帐户3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申请执行标的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