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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惠农粮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淄博向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451号原告:济南市槐荫区惠农粮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淄博向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槐荫区惠农粮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淄博向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槐荫区惠农粮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60.50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区惠农粮食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蒋中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郑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