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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徐乐进与吴少华、黄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乐进,吴少华,黄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徐乐进。被告:吴少华。被告:黄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乐进与被告吴少华、黄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乐进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乐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