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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辛立宪与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立宪,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615号申请执行人辛立宪,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谷军,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辛立宪与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辛立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谷军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铁大明宫小区5号楼1单元7层20号房屋滕交给申请执行人辛立宪,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谷军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民提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辛立宪一次性脂肪给谷军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二、谷军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辛立宪腾交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西铁大明宫小区5号楼1单元7层20号房屋,谷军向辛立宪移交该房屋钥匙的同时,辛立宪向谷军支付本协议第一项中德壹万伍仟元整;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谷军与辛立宪各负担一半;四、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响任何部门申诉、信访;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案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谷军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重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