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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于观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亮,于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1208号申请人王海亮。被执行人于观成。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海亮与被执行人于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瑞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