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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非执字第44号

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与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非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栋梁,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代丽,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亮,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职员。被执行人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非执字第44号行政处罚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荣振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