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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北民一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爱香与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香,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北民一初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杨爱香。被执行人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杨爱香与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安阳市金利实业发展公司营住楼东单元二层东户、三层东户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