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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75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金凯,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