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张天柱。被告陈坤。本院审理原告张天柱诉被告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天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柱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天柱负担。
审判员 何洪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
张天柱与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张天柱。被告陈坤。本院审理原告张天柱诉被告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天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柱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天柱负担。
审判员 何洪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