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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高宝臣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华,高宝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98号原告:陈淑华,女,1956年9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东宁胡同11-3-51号。委托代理人:孙明远,男,1948年11月3日生,汉族,江城监狱退休干部,住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32-3-43号。被告:高宝臣,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大龙华娱乐城总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65-8号。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华诉被告高宝臣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华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华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 赞审 判 员  安 巍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