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michaeljamestyro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michaeljamestyro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944。被告:michaeljamestyro,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址:p.o.box743kingsford2032sydneyaustralia,澳大利亚居民,护照号码:m2237082。原告黄某诉被告michaeljamestyro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交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护照复印件。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结婚后,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不要求拿回属于被告的财物,并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未提交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之后双方通过网络聊天方式交流。2012年被告到珠海住了一个月,之后双方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半个月,被告就独自返回澳大利亚。原告称,婚前双方联系紧密,每天都会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联系,但被告回澳大利亚后,双方的联系明显减少。且原、被告通话时,被告会因小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起初不同意���称需要一些时间考虑,过了一段时间后就同意离婚了。庭审中,原告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坚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认定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在见面仅一个月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在庭审中坚持要求离婚,被告现已独自返回澳大利亚,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显示出被告对于夫妻关系现状的认可以及对挽回夫妻感情的放弃,且被告的答辩意见表明其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主张原、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michaeljamestyro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黄某及被告michaeljamestyro各负担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