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水根与刘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根,刘建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645号原告:黄水根。被告:刘建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根与被告刘建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根于2012年11月12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黄水根负担。审 判 长 仲 巍代理审判员 章永进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