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杜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鸠刑一初字第00299号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80年6月21出生于芜湖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租车驾驶员,现住芜湖市(户籍所在地为芜湖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芜鸠检刑诉(201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杜某通过调频96.3芜湖经济广播电台中的一档节目,获悉那些想要应聘出租车驾驶员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后,以皖B831**出租车需要招聘驾驶员为由,与那些想要应聘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电话联系,双方见面后,被告杜某时而冒充皖B831**的车主,时而称自己是该车的大包(已承包该车全天营运权的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杜某要求被害人交纳不同额度的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并与对方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或口头进行协议,杜某在收到出租车“风险保证金”后签下相应的“收条”。被告人杜某在骗得被害人“风险保证金”后,便将所得款项46600元用于赌博等活动。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镜湖区仪表厂大门口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3800元。2、2012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小区门口与被害人金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3000元。3、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镜湖区第五人民医院附近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4000元。4、2012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镜湖区灯芯绒厂大门口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4800元。5、2012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东区大门口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了承租皖B831**出租车的口头协议,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1000元。6、2012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弋江区江南春城81幢楼下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3000元。7、2012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公交公司大门口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4000元。8、2012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菜场附近与被害人乐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4000元。9、2012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99幢1单元501室与被害人陶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6000元。10、2012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镜湖区天置山庄小区大门口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承租出租车的口头协议,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5000元。11、2012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弋江区南瑞小区荷夏园门口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了承租出租车的口头协议,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5000元。12、2012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杜某驾驶着皖B831**出租车,以招聘出租车驾驶员的名义,在芜湖市镜湖区汀苑小区103幢附近与被害人刘某签订了一份承租出租车的租赁合同,并收取了承租出租车“风险保证金”3000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和芜湖县人民法院(2008)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各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租赁合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4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洁淳人民陪审员 殷 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