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茂兴、刘秀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茂兴。被执行人刘秀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茂兴、刘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付款1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