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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旭友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翁殿丽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旭友,信阳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翁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信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友,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桥区。委托代理人黄武俊,男,1986年9月14日生,住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法定代表人汪树才,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翁殿丽,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平桥区。上诉人黄旭友因诉被上诉人信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翁殿丽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2012)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旭友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旭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旭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 晓 强审判员 许 立 杰审判员 李 洪 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鑫(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