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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24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雪明与韩国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明,韩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41-2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明,系慈溪市浒山养真堂美容院业主。被执行人:韩国良,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40号张雪明诉韩国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国良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已查封,该房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不宜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国良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雪明人民币6644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65元、执行费8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孟祥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