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与付军、孟召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付军,孟召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孟继洋,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军(付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被告:孟召山,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诉被告付军、孟召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谯城区双沟镇孟大行政村孟楼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