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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谢秋花。委托代理人汪险峰,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码:×××4829。被告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方亨。委托代理人简业华,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银森,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丽亨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