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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2)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南辛街小区99号院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曾用名段涛涛)。上诉人张某、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代理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