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曾小珍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412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小珍,女。委托代理人蔡伟坚,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曾小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曾小珍于2012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曾小珍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曾小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贵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