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5号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耿树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霞(系原告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080。被告张明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631。被告张发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616。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发文、张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助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