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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邓正荣、张金森等与翁平、韦满群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荣,张金森,朱金铨,翁平,韦满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60号原告邓正荣。原告张金森。原告朱金铨。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忠。被告翁平。被告韦满群。委托代理人金晓群。本院受理原告邓正荣、张金森、朱金铨与被告翁平、韦满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翁平、韦满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翁平、韦满群的住所地均在东阳市,故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翁平、韦满群的住所地均在东阳市,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翁平、韦满群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翁平、韦满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