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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贺东平、魏端样申请执行许雄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东平,魏端样,许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贺东平,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端样,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雄飞(又名许鹏飞),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东平、魏端样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两申请人贺东平、魏端样各项费用合计9281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7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3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许雄飞在金融系统无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许雄飞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3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