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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昌林、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与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坝南村民小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林,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坝南村民小组,张德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201号原告:刘昌林。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负责人:汪明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成弟,该村党总支副书记。被告: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坝南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坝南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德福,该村民组组长。被告:张德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林诉被告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全椒县武岗镇中心村坝南村民小组、张德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昌林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霖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