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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杨佳与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胡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杨佳。委托代理人:黄波波。被告:胡皓。原告杨佳诉被告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佳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杨佳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杨佳负担。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