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杨佳与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胡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955号原告:杨佳。委托代理人:黄波波。被告:胡皓。原告杨佳诉被告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佳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杨佳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杨佳负担。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