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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788号

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东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东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兴鹏,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亚龙,现任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汉彪,现任该社城关信用社主任。被告江东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东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彭蕾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