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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浩铭与刘媛媛、石瑞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铭,刘媛媛,石瑞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陈浩铭。被告刘媛媛。被告石瑞容。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原告陈浩铭与被告刘媛媛、石瑞容,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浩铭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铭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