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725号
原告:丁隆亮,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长山旺盛包装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70号三鸿家园10-2-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隆亮与被告武汉长山旺盛包装责任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隆亮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