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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现无具体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唐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曹某某无具体联系地址,致使应诉材料无法送达。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法庭口头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