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吴红琴与丁新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琴,丁新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吴红琴。委托代理人:韩建英。被告:丁新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23467。负责人:程海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红琴诉被告丁新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吴红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新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红琴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新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琴撤回对被告丁新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吴红琴负担(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